近日,做车牌获悉,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车被法院扣押,随后张先生到法院称其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自己是借钟先生的指标购买车辆,买车的钱是自己出的,车应该是自己的!希望要回车辆。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两个人的纠纷,第三人损失了宝马车
明明花了钱,还能证明确实买车的钱的是自己出的,车怎么就要不回来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前后分为是两起案件。原本是孔先生与钟先生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后经法院判决:钟先生应支付孔先生款项共计50万余元。孔先生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于是登记在钟先生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局扣押。
这个时候,来了一位张先生,他诉称:“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这车只是登记在钟先生名下,于是赶紧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申请,但仍然被裁定驳回。
宝马车出资人起诉指标主和债主
为了拿回自己花钱买的车,张先生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对钟先生名下的宝马汽车停止执行。于是,涉及借贷纠纷的孔先生与钟先生又称为了被告。
对此,孔先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该登记在车主名下,车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涉诉车辆登记在钟先生名下,张先生没有在京购置车辆指标,也不具备相应资格,无权在京购置车辆。根据登记判断车辆权属,登记有公示效力,申请执行该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被告钟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
庭审现场:有付款证明也没用
为了追回自己花钱买的宝马车,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转款记录,用以证明其支付了购车款,并提交车辆维修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和保单,用以证明自己实际使用该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钟先生而非张先生,所以,张先生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先生主张涉案车辆是其借用钟先生购车资格而购买,但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的关系,虽张先生提供了购买车辆的付款凭证以及日常使用车辆的产生的费用凭证,但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钟先生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
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即使张先生与钟先生之间存在借名购车的约定,张先生明知自己目前未取得本市购车指标,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仍与钟先生之间约定借名买车,以此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张先生以其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此案现已生效。
最终,张先生也没有争回自己真金白银买的宝马车。
“借指标买车”纠纷真不少
真金白银花了钱,遇到纠纷,车却要不回来的,不仅仅是张先生一个人,而且无一例外,全都是“鸡飞蛋打”一场空,更有甚者亲人之间对簿公堂。更多相关报道,戳下方链接了解。
这样使用购车指标后,北京一女子与前夫和婆婆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为了一块京牌,俩人闹上法庭!还可能指标没收,限制摇号!什么情况?
“借名买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遭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无法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很可能会“钱车两空”。
别以为指标出借人就可以不劳而获,白白得到一辆车,一旦被发现借名买车,那这指标恐怕也要保不住喽!
目前北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具有购车指标的公民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借购车指标。借名买车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仅涉及诉讼引起不必要的诉累和麻烦,购车指标也有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收回的风险。
钱花了,车在别人名下
这车开着也不踏实啊
踏踏实实“摇号”
本本分分买车
千万别抖机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