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费以及自愿安装号牌架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换)发牌证亦按《通知》中标准执行。
二、需要明确的收费标准:
1、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照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以前,仍参照拖拉机有关牌证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驾驶许可条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驾驶人换证、增驾以及对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驾驶证及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需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时,每人每次按40元收取检查费;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4、机动车放大号收费,每车60元,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